紫华律师事务所应邀参加北京市检察官协会“捕诉一体”研讨会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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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图片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京检在线”


12月24日,北京市检察官协会“捕诉一体背景下的公诉工作”研讨会在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举办。北京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敬大力出席会议并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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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北京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敬大力出席会议并讲话


高检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北京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家贞,北京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焦慧强,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伟,北京市公安局、法院、律师代表以及特邀专家学者,各院主管刑事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及会员代表参加会议(京检在线https://mp.weixin.qq.com/s/iTavKeSlx_b3k7QIxHPAVQ)。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部主任周致力代表主任钱列阳律师,出席本次研讨会并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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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田向红主持研讨会


在第一单元“捕诉一体工作机制运行中整合两个审查、突出实质审查、审查引导侦查”的主题研讨中,周律师以金融犯罪为切入点,将问题转换为“捕诉一体”背景下公诉的准确性及有效性探讨,并结合金融犯罪辩护实务进行了发言。其中,周律师从三个方面谈到了当前的金融犯罪对公诉及辩护工作提出的新挑战,具体表现在对传统刑法、刑诉法及刑事政策三个方面的影响。

第一,目前金融犯罪对传统刑法提出了一些新的挑战。比如,金融犯罪对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冲击,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等传统理论似乎在解决一些具体金融犯罪案件时有些“窘迫”。以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为例,要指控行为人在某个时间点或时间段,实施了针对特定某支股票的操纵行为,从而使得该支股票的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出现异常波动并由此构成操纵犯罪,那么,在二级市场中股价或交易量波动是典型的“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的情况下,如何精准锁定是行为人的特定操纵行为导致了特定股票的特定异常波动,就成为了必须解决的问题。如果不能准确解决因果关系问题,则很难将相应的危害结果归责于行为人,即无法实现指控犯罪的有效性与准确性。客观而言,操纵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在世界范围内来看,确实是一个难题。美国有学者提出观点认为,操纵犯罪是一个不可能被证明的犯罪。不过,操纵犯罪的因果关系很难界定与是否需要界定,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不能因为前者而放弃或过分忽视后者。因此,现在有学者提出“风险刑法”理论,借鉴这一不同于传统刑法的理论,或可尝试将问题前移到准确界定“危害行为”层面,如果因果关系确如前所说“不能被证明”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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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金融犯罪对刑诉法领域也有一些新的冲击。比如,在证据层面看,实际案件中出现了一种新的证据种类——认定函。对于哪些材料是证据的问题,在2012年刑诉法修改后即直接表述为“证据包括……”,亦即证据分类突破了原来的七种法定形式而成为了一种开放的体系,“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但是问题在于,证据分类的实质意义是不同证据种类,应当适用不同的证据审查判断规则,而目前实际金融犯罪案件中的“认定函”,在法庭上几乎无法进行有效审查及质证,成为事实上的关键指控证据却又得不到有效质证,这对于控辩平等及有效辩护有着很大的负面影响。对此金融犯罪中特有的证据,理当通过司法实践总结出行之有效的证据审查及认定规则。

第三,金融犯罪对于刑事司法政策导向也有诸多影响。比如,金融领域的犯罪问题,不同于传统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自然犯罪,传统的自然犯罪存在着一些最基本、最朴素的正义观或善恶观,如果不加以严厉制裁打击,很容易突破普通老百姓朴素的认知观念,影响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影响法秩序的安定统一,而金融犯罪所涉及到的则无非是以金钱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利益问题,所损害的多是抽象的法益秩序。换言之,对金融犯罪中的被告人,是否存在着主要通过财产刑来施加制裁即可实现利益平衡的空间,是否可适用相对轻缓的人身刑,都是值得考虑的问题。尤其是,在立法对金融犯罪的具体罪名规定了较高起点刑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在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留出一定出口,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此次研讨会讨论热烈,与会人员围绕“捕诉一体工作机制运行中整合两个审查、突出实质审查、审查引导侦查”“捕诉一体运行机制监督制约、公诉专业化建设”两个主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周律师的发言得到了与会者的充分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