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列阳律师应邀参加国家检察官学院研修班授课

2019-04-29

2019年4月24日下午2点,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律师应邀为参加国家检察官学院举办的第二期“技术性证据审查专题研修班”的来自各省、州、市级检察院的90位检察业务技术骨干讲授《证据审查与证据质证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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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列阳律师首先肯定了“捕诉合一”办案机制,指出“捕诉合一”办案机制的推广大大减少了不必要的诉前羁押,更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要摒弃“当事人被批捕了就一定要被起诉”的观点,应坚持实事求是、疑罪从无的原则,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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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钱列阳律师结合自己办理的案件,向大家分享了律师如何从技术层面审查证据,以及在法庭上如何质证。主要分为以下两部分:

一、证据审查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钱列阳律师指出,一是在刑事案件中取证形式合法不等于证据内容正确。在审查证据的过程中,除了注重取证的程序问题,更应注意证据内容是否正确,确保所采集到的客观事实的真实性。二是要认真审查被害人言辞证据内容,特别是在金融类案件中,要差异化分析金融领域的“盈亏理念”与刑事领域的“法理理念”的不同。三是要注意区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心理,很多犯罪嫌疑人在认罪认罚时是基于“好坏”做出的决定,而不是基于“是非”层面,认为只要认罪认罚就可以减轻处罚,这将导致证据存在问题,无法真实还原案情。四是在笔录中存在法言法语代替犯罪嫌疑人特色口语的现象。作为言辞证据,要最大化的还原犯罪嫌疑人被讯问时的说话语气以及心理状态,所以侦察机关在讯问过程中如实的记录犯罪嫌疑人的特色口语,将能更清晰、直观的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心态,以及供述内容的真实性。

二、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钱列阳律师指出了目前司法鉴定突出存在的三个问题。1、鉴定人专业不对口,存在私自转委托现象;2、鉴定人不亲自鉴定,交由下属、助理、实习生鉴定;3、标的物价格鉴定中市场法不真用,专家法被滥用。钱列阳律师通过自己办理过的案件,对以上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指出需认真审查司法鉴定报告的鉴定方法、鉴定内容、鉴定结果,不能完全基于鉴定结果得出结论,要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司法鉴定的领域。

最后,钱列阳律师与在座的各位检察官分享了自己办理徐翔操纵证券市场罪一案的心得。他指出了金融人和法律人思维模式的不同,这种思维模式的不同就要求大家在办理金融类案件过程中注意区分案件性质是金融创新,还是金融犯罪手段的翻新,或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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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会场

本次课程在热烈的气氛中圆满结束,钱列阳律师结合自身丰富的办案经验,指出了目前技术性证据审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将金融知识与法律理论相结合,给大家带来了不一样的思路和启发。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

                                        2019.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