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丨刑法人士亟需的金融知识,金融人士必懂的刑法问题

法律出版社
2019-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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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书汇集刑法与金融知识

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刑事风险


刑法,是金融安全,资本市场安全,国家安全的重要法律保障,阅读《证券期货犯罪十六讲》,让刑法人多一点金融知识,金融人多一点刑罚意识,在截然不同的“大渡河”两岸搭建一条跨界的“铁锁链”。


困惑我们的那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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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疑难问题样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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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型操纵犯罪中,利益冲突市场操纵犯罪的违法性实质并不在于信息本身所具有的虚假性或者欺骗性,而是金融市场中的信息发布者与接受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正是这种利益冲突决定了特定市场参与者只能在信息发布行为和与该信息有关的金融交易行为之中选择其一。如果特定市场参与者在发布信息的同时实施与该信息有关的金融交易行为,就会基于非法控制信息接受者的资本配置行为而触发市场操纵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即构成“抢帽子”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与蛊惑交易都是新型市场操纵犯罪,亟须通过虚假交易操纵犯罪的法律与金融分析研究蛊惑交易操纵犯罪的细化监管规则。

“抢帽子”交易操纵犯罪的行为机理决定了在技术层面难以量化性地确认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资产管理公司、财经媒体等行为主体发布的证券、期货信息对于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投机者)决策行为的影响。因此,在认定抢帽子交易操纵犯罪的过程中,应当坚持相对严格的把控,从而控制抢帽子交易操纵犯罪法律监管的合理边界。

(一)媒体从业人员发布利益冲突信息谋取交易利益行为的认定

抢帽子交易操纵犯罪意图实现谋取证券、期货、衍生品市场中的交易利润,需要控制特定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所对应的相当数量的资本流动。由于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财经新闻媒体对于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相当数量的抢帽子交易操纵犯罪中的信息发布需要依靠媒体从业人员的协助予以实施以及实现证券、期货投资信息的大规模推广与传播。

……


蛊惑交易操纵犯罪表现为向证券期货市场及投资者编造、传播、提供、发布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在不了解真实且全面信息的情况下从事相关证券、期货、衍生品交易,从而通过预期的证券期货市场价格波动谋取金融交易利润。可见,蛊惑交易操纵犯罪在行为机理上是比较复杂的,在实践中通常会涉及多方面的判断难题,亟须厘清虚假信息重大性、信息欺诈行为、上市公司信息操纵行为等问题的司法认定规则。

(一)虚假信息重大性的认定

在蛊惑交易操纵犯罪中,作为行为对象的虚假信息应当具备重大性,即行为人编造、传播、散布不真实、不完整、不确定的欺诈性、虚假性信息,必须可能对证券期货市场中的投资者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可能对特定金融商品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

2017年23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受市场关注的被告人徐翔、王巍、竺勇操纵证券市场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徐翔、王巍、竺勇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同时并处罚金。具体而言,司法机关明确徐翔所触犯的是《刑法》第182条第(一)项,与他人合谋,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买卖,操纵证券市场价格和交易量,情节特别严重。本罪的成立需要同时符合 “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买卖”这两个要件,实践中一般将其概称为“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即信息操纵,同时本条款第(一)项还列举了“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交易型”、“利用持股或持仓优势连续交易型”这两种犯罪类型。


(一)“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理解与适用

徐翔案所凸显的法律问题,即为“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理解与适用,核心为是否应当设定“交易量”标准,并据此划定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界线。不过,徐翔案中导致涉案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的真正原因,在于徐翔利用了自身所具有的“商誉优势”,即名人效应,使得徐翔的“粉丝们”大量跟风交易推动了股价和交易量的不正常波动,而现行法律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


1.“利用信息优势”的理解与适用

在徐翔案中,据司法机关所查明的事实,涉案上市公司董事长或实际控制人具有信息优势,徐翔因为与其合谋而具有了信息优势,且徐翔所具有、利用的信息优势主要在于,其控制了上市公司发布“高送转”消息的节奏、内容,因而比一般投资者提前知悉“高送转”信息。


不过,“高送转”信息本身的可操纵性特征不明显,所谓“高送转”信息的可操纵性,是指人为控制高送转利好消息的发布节奏和内容等的可能性,这种人为控制可能性越高,则其可操纵性特征越强、越明显。

(1)“高送转”信息是中性的,本质上并不属于利好消息

…….

以上内容选自《证券期货犯罪十六讲》


关于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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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犯罪十六讲》

汇集刑法与金融知识

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 独家签章版 预售开启 -

基本信息

ISBN    978-7-5197-3199-1

定价79.00 元

出版时间   2019年3月

作者   钱列阳   谢杰 著


目录预览

第一讲 证券期货犯罪导论

一、证券期货犯罪全球视野

二、证券期货犯罪所保护的法益

三、证券期货犯罪实践问题前瞻

第二讲 内幕交易犯罪法律与经济分析

一、内幕交易犯罪与权力腐败

二、内幕交易犯罪与代理成本

三、内幕交易犯罪与市场效率

第三讲 内幕交易犯罪构成要件

一、内幕交易犯罪的行为对象

二、内幕交易犯罪的客观行为

三、内幕交易犯罪的行为主体

四、内幕交易犯罪的主观罪过

第四讲 内幕交易犯罪司法判断规则

一、内幕交易行为违法性判断规则

二、内幕信息司法判断规则

三、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司法判断规则

四、建议行为司法判断规则

五、信息挖掘行为司法判断规则

六、内幕交易犯罪故意司法判断规则

第五讲 内幕交易犯罪司法解释疑难问题剖析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认定问题

二、内幕信息非法获取人员认定问题

三、正当交易抗辩认定问题

四、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认定问题

五、内幕交易犯罪情节认定问题

第六讲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刑法规制的法律依据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犯罪化背景

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刑法规制争议

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刑法规制的价值定位

第七讲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构成要件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行为对象

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客观行为

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行为主体

四、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主观罪过

第八讲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司法判断规则

一、未公开信息司法判断规则

二、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金融交易司法判断规则

三、建议他人从事金融交易司法判断规则

四、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关联性司法判断规则

五、未完成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司法判断规则

六、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规范界限司法判断规则

第九讲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量刑规则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量刑情节解释争议

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量刑情节文义解释

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量刑情节体系解释

四、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量刑情节实质解释

五、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量刑情节的司法适用

第十讲 市场操纵犯罪法律与经济分析

一、市场操纵犯罪刑法介入批判性分析

二、市场操纵犯罪刑法介入合理性证明

第十一讲 市场操纵犯罪构成要件

一、市场操纵犯罪的行为对象

二、市场操纵犯罪的客观行为

三、市场操纵犯罪的行为主体

四、市场操纵犯罪的主观罪过

第十二讲 市场操纵犯罪司法判断规则

一、洗售操纵犯罪司法判断规则

二、相对委托操纵犯罪司法判断规则

三、连续交易操纵犯罪司法判断规则

四、连续交易操纵犯罪司法判断规则

第十三讲 新型市场操纵犯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

一、“抢帽子”交易操纵犯罪的认定

二、蛊惑交易操纵犯罪的认定

三、信息操纵犯罪的认定

第十四讲 证券期货犯罪的规制原则

一、谨慎克制原则

二、协调立法原则

三、风险控制原则

第十五讲 证券期货犯罪立法司法完善趋势

一、合理抑制市场非理性

二、提升立法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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