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列阳:“捕诉合一”之后对刑辩律师业务的新挑战

2018-09-07

2018年9月1日,第三届“刑辩十人”论坛在京都律师事务所拉开了帷幕。本届论坛可谓群星云集,知名专家学者、一线刑辩律师和优秀检察官等共同探讨刑事法领域的前沿问题,即“捕诉合一”对刑事辩护的深远影响。


以下内容根据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律师的现场发言整理。


很荣幸到京都所开这个会,我谈一下我的看法,捕诉合一意味着逮捕条件会增高,取保会增加,同时不逮直诉,这样的案件会越来越多。以前只要不批捕,就取保,就是不诉或者是缓刑。现在“捕诉合一”了,减少了审前羁押,但不捕直诉案件可能会有所增加,所以“捕诉合一”并不一定直接导致了起诉案件的大规模减少,这里面的好与坏、对与错、利弊得失,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们等待一段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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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列阳律师


但是作为刑辩律师,我想谈几个小问题,供大家参考。当我们把这个案子接过来以后,由于我们提出了取保候审申请,然后批捕的公诉人看了以后,觉得案件证据的确还不成熟,最后不批捕,我们的当事人就取保成功了,这是不是我们就大功告成了?不一定。因为这个时候不捕而取保的含金量已经跟以前不一样了,不一定再是不诉或者是缓刑的代名词了。很多案子恐怕还是要走向定罪,这种定罪后再羁押的方式,以后有可能会多起来,律师跟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可能就会遇到一些问题,比如取保候审,被告人出来了,他要直接阅卷,被告人本人有没有阅卷权?案卷里面就有证人的电话、住址和个人信息,被告人对律师提出阅卷权,我们该怎么做呢?


第二,被告人直接要求我们律师再去找某某证人取证,因为检察院和公安局取的证据不对,律师是拒绝还是接受呢?


第三,被告人如果自己直接去找证人核实所看到的证言了,由此发生了矛盾冲突甚至社会危害后果,这个怎么解决?我们律师有责任吗?


第四,被告人出来以后,脱保躲藏起来了,只与我们律师单线联系,司法机关找律师询问住址,律师有保密义务吗?这个时候律师该怎么办?


第五,被告人脱逃了、自杀了,或者被杀了,律师没能保证取保申请承诺的被告人行为,该承担什么责任?作为被告人,他脑子想的不是司法公正,而是自己利益最大化。如果当事人是在押,一点问题都没有,如果取保了,他会权衡脱逃和服刑的利弊。这种情况在香港,发生了很多次。上次我们开研讨会,香港一个律师就讲,见了被告人以后,上午开完庭,下午接着开,下午人就没了,晚上电话告知说人已经在珠海了,说谢谢律师过去的工作。


趋利避害是人性本能,当事人被取保的状态下,永远想的是自己利益得失的权衡问题,一旦被取保,委托人和被告人脑子根深蒂固就是,等着十年的徒刑我受不了,宁可藏起来,这个时候律师夹在中间,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该怎么解决?


再次,以后取保出来被诉的案件,给律师服务的成果和服务的质量有了量化标准。第一,取保出来不诉;第二,诉了以后,能判成无罪;第三,即使有罪,也必须是缓刑;总之不可再进监狱。这是家属和被告人的必然希望和要求。所以最后这样的案子被辩护半天,判处有罪了,处实刑了,甚至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直接就被认为是辩护律师工作的失败,虽然业内人士可以理解,但是家属一定不这么看。如果全都羁押了,被判十年徒刑,家属认为理所当然,一旦出来了,再进去,落差就是受不了,所以“捕诉合一”带来了不捕只是辩护律师的工作第一阶段,我们面对司法机关的时候,在细节操作的问题上,客户对我们的底线要求只要人取保了,一定不能再进去,这是底线。现实中十有八九家属是这么说话的,我们的案子经过努力辩护,如果最终当事人被判了12年,我们如何对客户交待?


很可能将来面对这样一个局面:律师真的尽了很大的努力,从15年减到了12年了,但是对于被告人来讲,服刑时间是漫长的12年,家属认为你做得很失败,人都出来了怎么又进去了呢?


综上,我认为律师更多的是要想一想如何在跟取保当事人的沟通中,保护好自己,免得被投诉,免得被退费,免得前功尽弃,我觉得这是展现在刑辩律师面前最新的业务要求。谢谢!



转发自微信公众号“京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