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刑辩十人”论坛在京都举行,探讨“捕诉合一”对刑事辩护的影响

2018-09-03

      2018年9月1日,第三届“刑辩十人”论坛在京都律师事务所拉开了帷幕。本届论坛可谓群星云集,有知名专家学者、一线刑辩律师和优秀检察官等,共同探讨刑事法领域的前沿问题,即“捕诉合一”对刑事辩护的深远影响。本届论坛由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邹佳铭律师主持,共分为主题发言、嘉宾与谈和媒体互动三个环节,嘉宾们的讨论分享热情被充分调动起来,纷纷踊跃发言,进行了有效的沟通交流,产生了激烈的思想碰撞。


第一环节:主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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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昌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律师出席了本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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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矿生律师


  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律师对“捕诉合一”改革做了积极的预测:一是“捕诉合一”落实推进的大势已不可阻挡,必将对刑事律师的审前辩护产生重要影响,检察官在审查批捕时必然带着起诉的考量,两个独立的辩护机会可能被压缩成一个;二是“捕诉合一”改革后,不批捕的比例可能会大大的增加;三是审查起诉阶段逮捕的案件,如果没有较大的证据变化,起诉率会有所增加;四是起诉到法院的案件,辩护难度会增大。面对这四方面变化,刑辩律师要做积极的心态和策略调整应对,牢牢抓住审查逮捕的黄金37天开展工作,对于已经不批捕的案件争取更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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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兰亭律师


  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许兰亭律师认为“捕诉合一”改革有利有弊:有利的方面体现在检察机关能够提高效率、实现检察专业化、提升侦查监督的质量和提升引导侦查取证的效果等;弊端在于混淆了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缺少必要的批捕监督以及如何避免检察机关滥用批捕权以获取定罪证据等。既然“捕诉合一”改革已注定落地,那么刑辩律师应该更好地关注如何应对挑战,如既要重视效率又要追求公正、切实加强律师的专业化和团队化、延长批捕时间、对审查逮捕进行诉讼化改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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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列阳律师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律师从“捕诉合一”改革后可能给刑事辩护带来的具体问题这个细节出发,强调改革后取保候审的意义很可能就发生了变化,不一定再是不诉和无罪,很有可能最后仍然起诉、定罪、判实刑。那么,就对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及其亲属的沟通提出了更大的挑战。一方面,当事人被取保候审出来后,如果要求直接看卷或擅自找证人对质,律师无法阻拦,该如何办?被告人隐匿后单线联系律师,律师是否面对司法机关有如实说出的义务?当事人意欲脱逃或者自杀,律师又该怎么办?另一方面,取保后被诉的案件增加,取保出来后,最终又被判实刑,当事人及家属的心理落差会很大,即使律师再努力,也可能很难获得当事人的理解,刑辩律师的处境面临更加复杂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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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春莉律师


  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分享了自己一个成功案例,表明捕诉合一改革后,检察机关批捕更加审慎,审前羁押率反而降低。她同时也指出,捕诉合一对刑事辩护律师最核心的影响是辩护工作重心前移。因为审查起诉检察官介入案件的时间点前移,比律师更早的了解证据材料,但辩护律师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才能阅卷,捕前辩护只能靠会见获得的一点点信息量,和公安机关、检察院交流,控辩就被置于严重失衡的境地。应当考虑将律师的阅卷权前移,允许辩护律师在批捕阶段阅卷,适当延长批准逮捕的时间,实现控辩平等,否则辩护律师所提意见被采纳的空间将大大压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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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卫东律师


  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律师对“捕诉合一”改革表示了大力的支持,强调要看到改革积极的一面,此项改革最大的好处体现在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和逮捕率的降低。谈到对刑事辩护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批捕阶段基于对审查起诉的考量,很可能更愿意倾听辩护律师的意见;二是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律师的作用会更加的放大和加强;三是对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化能力提高了,更利于刑事法治的发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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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峰律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王兆峰律师指出从“捕诉合一”的试点数据来看,形势要比预期的好,检察官在批捕阶段更加审慎,不捕率上升了。就司法实践看,相比于庭审,辩护律师在审前阶段更是大有作为,“捕诉合一”将这个战场扩大了。刑事辩护律师在这个阶段的着力点:首先在于就案情与检察官进行持续有效的沟通,充分表达意见,重视审查批捕黄金期;其次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注重行使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甚至可以适当前移;最后是强调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会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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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运恒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赵运恒律师指出,“捕诉合一”在部分检察院实际早已存在,目前不捕率提高虽有“捕诉合一”改革的一定影响,但也是受羁押率下降的大形势影响的结果。他同时提出三点建设性的呼吁:第一,应当保障并完善现有的辩护制度,检察官应与律师做到认真有效的双向交流。第二,应当增加诉讼化的相关制度,增加监督和制约,如在审查批捕、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查起诉等环节举办听证审查会议等。第三,应当改革检察机关内部考核制度,推动科学化考核改革,让检察官愿意接纳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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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立新律师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律师从两个方面谈起:一方面是“捕诉合一”对刑事诉讼和刑事辩护的影响:其一,公诉人的作用得以体系化,在介入侦查、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等各环节都有决定权和发言权;其二,刑事辩护工作必须前移,捕前辩护越来越重要,且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成功率必然受到影响;其三,公诉的专业化会越来越明显。另一方面是对刑辩律师的建议:其一,律师的刑辩专业化。第二,要特别重视捕前的辩护,不单单是审前的辩护。第三,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批捕这一关把不住,审查起诉阶段如何挖掘新的辩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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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勇辉律师


  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律师就“捕诉合一”制度落地后刑辩律师的工作讲了较为具体的内容:一是当前又出现了会见难的问题,律师见不到当事人,谈何捕前辩护;二是批捕审查时律师看不到案卷,如何提出逮捕是否必要的意见?建议律师的阅卷权要前提;三是要将批捕阶段的辩护权落到实处,建议将“可以”听取律师意见改为“应当”听取,同时赋予侦查机关、检察机关通知律师的义务;四是赞同对批捕进行司法化审查,应当采取公开的方式,多方参与。五是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如加强对立案环节和刑拘措施的监督。六是关于在审查起诉阶段核实证据的两点建议:第一,建议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向被告人核实全部证据;第二,所有同步录音录像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向辩护律师全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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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洪涛律师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毛洪涛律师从三个方面谈起:一是实行“捕诉合一”之后的影响和趋势。捕与诉关联性增强,审查批捕证据标准会趋于严格,但对社会危险性的必要性审查会进一步弱化;审查起诉趋于形式化,内容会前置到审查批捕。二是律师应如何积极应对?捕前阶段辩护更加重要,律师应当早介入,敢取证,多沟通;审查起诉阶段也不能忽视,律师阅卷后要调查取证,高度重视羁押必要性审查。三是提出三点立法修改建议:第一,在刑事诉讼法层面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第二,保障辩护律师对案卷的平等知情权和对等阅卷权,以免控辩失衡;第三,审查逮捕诉讼化,举行听证,多听取律师意见,适当延长审查逮捕办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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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东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在总结发言中肯定了本次论坛选题的恰当时机与重要意义,赞扬“刑辩十人”论坛的务实精神与京城刑事辩护品牌形象。就“捕诉合一”,观点始终如一,捕诉合与分都不存在合法性的质疑,里面涉及到的是权力优化配置、程序合理性和正当性、权力属性等问题。在当前“捕诉合一”改革势在必行的前提下,关注的重点应该是会带来哪些变化上来:一是,公诉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到侦查程序;二是检察官的工作重心会前移,在批捕阶段就要做通盘整体的考虑;三是“捕诉合一”势必会以简化、弱化诉讼环节为代价,但不能以损害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不能损害程序的公正,更不能去挤压律师辩护的空间和时间;四是侦查期间的辩护,实际上由现在单一主体变成了双重主体;五是审查逮捕环节很有可能进行诉讼化改革,这将为辩护律师提供非常重要的辩护余地;六是为了避免审查起诉虚化,要敦促最高检察机关制定相关的审查起诉规范化文件。


第二环节:嘉宾与谈


  在这一环节,共七位嘉宾和同仁进入了深入的与谈,包括最高检和海淀检察院的检察官,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程晓璐师,京都律师事务所的柳波律师、门金玲律师、金杰律师和梁雅丽律师,法律出版社的副总编杨大康先生。与谈嘉宾能够结合自身实务、从业经验和司法改革等方面,对“捕诉合一”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地消化吸收与细致阐述,都颇具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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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晓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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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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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金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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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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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雅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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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大康先生


  程晓璐律师从自己之前从事多年检察工作的经历出发,强调“捕诉合一”有很多的司法实践和数据支撑,不必过多忧虑。 “捕诉合一”是顺应司法体制改革的现实需要和必然选择,律师应该多提建议性的意见,如“捕诉合一”要不要区分是否认罪、案件难易复杂程度决定是交由同一个承办人审查还是同一刑事检察部门内部不同承办人审查;针对捕诉合一可能带来压缩辩护时间的问题,如果侦查阶段难以实现阅卷权前移,建议针对实物证据、鉴定意见等允许律师查阅复制,同时审查起诉阶段应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时间并在检察工作规则中予以明确等等。柳波律师提出两点质疑:一是“捕诉合一”是否与刑事诉讼的回避规则相冲突;二是最高司法机关进行“捕诉合一”改革是为了提高效率,如果再要进行一系列的制度配套,是否与初衷相违背。门金玲律强调任何司法改革都是要有底线的,那就是必须不能是法外改革,不能违背诉讼的基本规律。要想把捕诉两个价值取向相异的职能合到一起,在操作性上也必须不能触碰人权保障的底线。比如大家前面提到应延长批捕时间,那这个时间也必须是从公安拘留期限中压缩出来,而不应在37天的无外围审查的羁押之外再行增加时间。金杰律师颇具开创性地提出要对“捕诉合一”的检察权引入一个外部制约,即律师介入的程序化、制度化。梁雅丽律师从自己的办案经验出发提出了多方担忧,如一味追求效率应如何保证公正,又如检察机关实际办案中是否会因为“捕诉合一”而降低了审查起诉的标准。杨大康副主编高度评价了本届论坛,赞赏了刑辩律师能够关注司法改革重大问题和积极努力争取自身权益的精神!


第三环节:自由提问


  本届论坛得到业界十多家媒体记者的关注。各位记者朋友、旁听人员与各位大咖嘉宾进行了深入而亲切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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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主持人:邹佳铭律师


   第三届“刑辩十人”绝对精彩,与会者无不表示受益良多!发起人用实际行动证明,探讨中国刑事法治问题,推动刑事辩护文化,我们是认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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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微信公众号“京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