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取著名演员黄晓明的教训:证券账户必须自理

2018-08-17

作者:钱列阳 王帅


        810日,证监会公布了对高勇操纵精华制药股价一案的处罚决定,包括黄晓明在内的16个证券账户从事涉案交易。高勇不仅被终身禁入证券市场,其违法所得8.97亿元亦被没收,还被处于相同金额的罚款,共计17.9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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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1日,黄晓明工作室表示,黄晓明不认识高勇,未参与任何操纵股票的行为,未曾受过任何与股票有关的处罚,亦未介入过任何与股票有关的调查。


  虽说黄晓明不认识高勇,但黄晓明的证券账户开立后,是由其母亲张某霞管理使用,再经由张某霞将黄某明证券账户部分委托高勇管理。别说交给高勇管理了,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把自己的证券账户交给母亲管理也属于违规行为。


  中国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资者在证券账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依法对违规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使用、注销等处置措施。


      《关于对证券违法案件中违反账户实名制行为加强自律管理的通知》甚至规定,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和出借本人证券账户的主体,将被采取为期6个月的限制新开证券账户措施。且无论是账户的出借人,还是借用人,都将被中国结算列为实名制重点关注对象。


     之所以如此严格地管理证券账户,其立法本意在于保护证券市场秩序,打击非法证券行为。近年来在中国证监会查处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重大违法案件中,不法分子通常通过借用他人账户来掩盖自身违法行为,规避监管,逃避制裁。几乎所有操纵证券市场的案件都是利用了众多“马甲账户”来逃避证监会的监管,以达到其操纵证券市场的目的。


  值得庆幸的是,黄晓明和黄晓明的母亲并不清楚高勇是如何使用自己的证券账户的,因此仅需承担违规的行政责任。如果他们明知高勇将会使用他们的账户来操纵证券市场,还把账户交给高勇使用,或者放任高勇的操纵行为,那么还有可能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一些投资者守法合意识淡薄,为了在证券市场上获利,将自己的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殊不知,这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后果,将是面临法律的严峻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20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在资金需求和流动量特别巨大的证券市场中,要时刻警惕利益的诱惑,使自己的行为处于合法的范围之内,避免无意识地步入禁区,更要避免成为他人犯罪的工具和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