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需要的是合法合理的裁判 钱列阳

2018-08-03

  近期,发生在2017年11月的高某强闯南京新集公安检查站而致现场执勤交警史警官因公殉职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如何为本案的被告人定罪量刑,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某“基层警务”用辩护律师“无耻的表演”和律协的“撑腰”来评价律师的法庭履职行为和行业协会的组织行为,是明显不妥当的。个中原因是对同行的感情问题还是对律师职业偏见问题,本文不去探讨,只是这几个刺眼的文字映入眼帘后,作为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曾经从警十年的老警察,我感到耳热脸红。想到的是钱钟书先生的名言:”偏见是思想的放假”。


      在当今不断完善的法治环境下,将一切犯罪问题纳入法治轨道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解决,是处理本案的必由之路,煽情的文革式语言不仅不利于问题的依法解决,反而可能激化社会各层面的矛盾。作为法律人(包括学过些法律的人)我们更应该以精准的法言法语表明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本案其实是一个刑法学专业的学术问题,法庭要通过查清事实,理清证据,最后对高某是否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特别是对明知压人后仍不停车施救(以为只是压腿)是否属于放任的间接故意等关键细节,依法做出有理有据的司法认定和公正裁判。这才是法治社会的标准、社会大众的需求。


      社会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专业化、专业问题细节化,这就是法治社会处理问题的方式和途径。本案必将在法治轨道内严格依法做出认定和判决,这样的合法判决是合人情、合常理的社会基础,更是我们社会一步步迈向法治成熟的阶梯。尊重办案法庭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法律的尊严就是维护法治社会的根基,这个根基的牢固才是生活其中的每个公民最大的安全保障。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对本案关注的真正核心点并不是判决结果,而是得出该结果的法律理由的阐述,让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及社会上关注本案的人们心悦诚服、无话可讲。通过一个个案件的公正审理给全社会一次次普及法律常识和理念,这才是全体法律人工作的真正意义之所在。


 

下面附上“南京律协”微信公众号相关报道:


警察公号称律师辩护是“无耻的表演”,律协郑重回应:没有辩护权代价惨重!

律声明|致敬殉职警察,致哀烈士家属,质疑“基层警务”

 

  中新网南京7月31日电,31日,“南京民警被拖行致死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由南京中院院长、党组书记茅仲华任审判长,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范群出庭支持公诉,并网络直播了庭审全程。

   当天庭上,被告人高某被控涉嫌故意杀人罪,其辩护人则主张高某患有精神疾病,且案发当时有24小时未服用药物。

   三名律师依法出庭为被告人高某辩护,履行辩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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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日,账号主体为个人的“基层警务”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题为《为严惩杀警凶手,孤儿寡母放弃赔偿,是警察请转发支持!》的文章。

   文章中有这样的内容,

       “凶手高某和他的律师,在法庭上开始无耻的表演。”

       “他们无耻的表演达到了目的,因案情重大,法庭未当庭宣判。”

       “作为一名人民警察,我个人认为,以残忍手段故意杀害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的高某,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你怎么看,请留言告诉我,请在朋友圈告诉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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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和律师的辩护职责是诉讼程序的要求,更是案件实体公正的保障。

   没有辩护权的参与和监督,侦查权和公诉权很容易膨胀并偏离,为此我们付出过沉重的代价,没有充分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是很多错案形成的重要原因。

   最大限度地避免错案,是司法共同体一致的目标和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法律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和律师的辩护职责,这是法治社会的标志,是人权保障的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过艰难而曲折获得的成果。

    “基层警务”这篇文章把这来之不易的成果污蔑为“无耻的表演”,把人民法院的审慎态度指责为配合“无耻表演”,这既是对律师行业的侮辱,也是对人民法院的不尊重,更是对法治精神的伤害。

  对“基层警务”的上述不当言论,南京市律师协会依据《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规则(试行)》启动维权机制,投诉该文章,同时就本案向社会公众,向司法共同体的每一位表达以下观点:


1、把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对立是错误的,把人民警察和辩护律师对立也是错误的。人民警察为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等付出了艰辛、健康甚至是生命,对此我们充分了解、理解、尊重。我们向殉职的人民警察致敬,向所有为国家、人民辛勤付出的人民警察表示敬意。


2、我们向烈士家属致哀。


3、我们向审慎、严谨的人民检察院、公诉人、人民法院、法官、人民陪审员致意。


4、我们支持同行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的行为。


5、我们严重谴责“基层警务”公号为增加关注度,利用热点事件,污蔑律师行业,煽动警察群体,损害法治精神的行为。


6、我们希望积极推动完善刑事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机制,从制度层面保护、保障被害人及其家属。


    最后,我们期待合议庭依法、公正处理本案。

                                                                                                               

                                   来源:南京律协     ;   转发自公众号“刑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