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业务拓展的新视野 ----金融犯罪

2018-07-10

                                                      ----钱列阳律师在《刑事辩护的思路与要点:大律师许兰亭办案全程指引》新书首发式上讲话



                 十五年前互不争功,十五年间互不贬损,十五年后互相站台。~~这就是同行不冤家的“京城四少”。                                                                                                                       ——钱列阳





      

      谢谢大家,再一次祝贺兰亭著作的问世。借这个机会,我们4个人这15年没有一起做过一个案子,只是个别有一些合作。但是,办理的每一个案件中,我们所看到、我们所体会到的很多东西是相同的。15年我们国家法治进程没有停止发展,法治一直在发展,刑事辩护也在发展。




                                                       

      实际上,刑事辩护已经走到了二次革命的前沿。也就是说,作为专业刑辩律师已经不够了,内部460多个罪名,谁也不能说自己都懂,所以走向了进一步专业。比如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金融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税务犯罪,所有这一切罪名的背后,都对相邻的专业知识提出更高要求。而我们今天法庭上,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受过相同或者类似的教育,刑法、刑诉法的硕士、博士,大家在一起纯刑法、刑诉法层面,具体拉不开。总体来讲,大家都是一师之徒,所以业务上有共同的长处,也有共同的短处,遇到有专业性很强的刑事案件的时候,大家都不懂,懂的时候大家都懂,不懂的时候,大家都不懂。

      但是,办一个高质量的案件,一定要跟相邻的知识相匹配。我请教过搞毒品犯罪的律师,他们研究的对象,根本不是刑法,也不是程序法,也不是《禁毒法》,他们研究的是物理和化学问题,是全世界491种毒品,在这些年发展中,看到化学提炼方式、物理储存方式、运输方式、含量问题。这些物理化学最前沿的技术追踪,恰恰是他们辩护的落脚点。人家说,你这不是跨行吗?的确如此。他们的跨行,使得毒品真正的含量,有的比如只占10%,把这个化学问题讲清楚了,一下子把公诉人公诉的20公斤持有毒品,变成了2公斤。所以,他们的功夫花在物理化学上,我们搞普通货物走私罪的律师,把功夫花在数学上,每一种不同的商品,在不同的时期的税率是不同的。所以,作为律师对于侦察人员在税率的计算上的错误,那个时期应该是什么税率,怎么计算,最后得出一个更客观的海关偷逃税的数额,功夫花在这里。



     

                            

      我在办理了几个金融犯罪案件以后,发现金融领域有一块很大的空间。首先,金融领域就像一个大公园,你走进去台阶比较高,需要很多金融知识。比如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要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要通过,而且对《银行法》、《票据法》、《基金法》、《证券法》,都是行业相关的母法,母法的基础上有很多法律法规。所以,实际上金融是一个大概念,金融理念实际上分出来了证券、期货、银行、信托、保险,所有这一系列,每一个支脉,都有很多实际操作。这里有大量优秀金融行业的律师,他们的特点是没有学过《刑法》,金融行业不招《刑法》学的硕士、博士,所以他们的法务、风控都是海归,受过很好教育的法律人。

      但是,他们不懂《刑法》。因此这个行业,20、30年的高速发展,金融行业里大量是刑事犯罪的行为,在他们看来不仅不是,而且充其量是违规。所以,当我们用刑事法律的尺子一衡量的时候,发现大量都是一个犯罪行为。这就要求我们律师勇敢地开拓出去,走到他们这个行业里去,了解他们这个行业是怎么操作的。他们基层一线的操作员,所做的这些事情,认为打擦边球,打通防火墙,所有这些行为很可能是职务犯罪的手段。而他们的行为,按我们今天《刑法》的追溯期,都在追溯期以内,这样的行为非常普遍、非常多。一个金融犯罪的最大特点是受害者不知道自己受害,害人者不知道自己害人。受害者自己的钱损失了,不知道。把他的钱挪走的人认为,这不是一个犯罪行为,是我金融创新应有的经济收益,我给他钱是应有的利益输送、利益共享,其实是商业的行受贿,其实是职务侵占的分赃,但他们不这么认为。所以,这个领域里头出现了很多用《刑法》来研究,构成犯罪的问题,这是我们刑事辩护律师业务开展的一个新的事业。同时,在互联网时代,当《刑法》和金融相结合,又赶上我们今天的互联网以后,出现了金融互联网平台的很多行为。这些行为可能是新的一个经济增长的模式,这是李克强总理一再提倡的“新的经济增长模式”。

      比如说,我们买东西不需要到商店了,手机支付,支付宝一切就做成了,商品送过来了。也可能是一种新的营销方式、新的商品推销方式、新的合法融资方式、新的经营模式,这都是在互联网新技术条件下,对生产力发展新的促进。但也有可能是互联网金融体系下的一种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还有职务侵占罪。这些鱼龙混杂,在金融互联网平台上,摆在我们广大律师面前,不仅要有《刑法》知识,还要有互联网知识,金融知识,对于新产生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行理解。这时候谁都别说自己是江湖老大,谁是泰斗,谁丰富经验,因为这些东西都是在最近这几年新崛起的。但实际上每一次都关系到千家万户,全中国目前抓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我听了一个数字(不一定准确)4000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每个罪抓的绝不是1、2个人,抓的是几十人、上百人,所以这样一来,摆在我们律师面前的根本是理解案件,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下,是一个合法的商业模式,还是一个有罪的利用高科技手段的犯罪行为。


                           

                         叁

      我们今天所看到的,一方面是大量利用金融手段进行的诈骗(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金融凭证诈骗)这些属于财产犯罪中运用了金融手段,是我们需要学习金融的一个理由。另一方面,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中,加入了互联网因素以后,给我们广大律师在理解案件、吃透案件、提炼案件提出更高的标准。

      我认为在今天刑事辩护分了两个层次:(1)常规业务,谁都能做。比如说,抓个贪官,弄300、500万,我们给他辩护,哪个律师都能做。(2)二次革命带来了专项业务。要求律师的专业背景知识能力非常高,而我们这方面造诣的高、深,是我们在法庭上驳倒公诉人,说服法官的基础。所以,我认为刑事辩护,更应该开疆拓土,走到《刑法》相应的专业知识方面,去了解社会、刑事司法对我们律师的高标准、新要求,才是我们刑事辩护律师取之不尽的商业空间。


       本演讲素材来源于2018年6月29日在法律出版社举办的《刑事辩护的思路与要点:大律师许兰亭办案全程指引》新书首发式 刑辩“京城四少”15年后再相聚 高端圆桌会议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