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2017年度十大“互联网+案例”评选发布

2018-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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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本所主任钱列阳律师参与承办的e租宝案(董事长张敏的辩护人)被评为2017年度十大“互联网+案例”


(排名先后以评委打分多少为序)

      "中律评杯"2017年度法律案例评选活动由律媒百人会发起,黑龙江案例法学研究会、北京市知识产权学会、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商事犯罪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虚假诉讼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海关法研究中心、中国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知识产权出版社知识产权案例网、"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一法网、律吧特、蓝媒汇等联合支持举办,北京市律媒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办。自启动以来,得到法律界同仁的广泛关注,并收到大量的案例申报。本次评选在广泛收集案例的基础上,遴选出典型案例在网络平台进行网络评选,并根据网络评选的结果,结合专家投票意见,最终根据案件的影响性、复杂性、辩护难度和社会意义,确定了2017年度十大互联网+案例,现隆重发布如下:

  一、快播案

(原参选编号为12号)

  【代理律师】

被告方代理律师:

陈学军,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刘立木、曾志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赵志军,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快播公司自2007年12月成立以来,基于流媒体播放技术,为网络用户提供网络视频服务。期间,快播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上述QVOD媒体服务器安装程序及快播播放器被网络用户用于发布、搜索、下载、播放淫秽视频的情况下,仍予以放任,导致大量淫秽视频在互联网上传播。公诉机关以被告单位快播公司和四被告人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提起公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15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网络用户在快播软件上传播淫秽物品,快播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是否承担责任。被告对于其网络系统中的大量缓存服务器介入淫秽视频传播拒却拒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间接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明知快播公司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提供的视听节目含有色情等内容的情况下,未履行监管职责,放任淫秽视频在服务器内存储并被大量下载,导致淫秽视频在网上大量传播,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二、e租宝非法集资案

(原参选编号为1号)

  【代理律师】

被告方代理律师:

刘鹏、邓佩,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李剑鹏、唐彬,北京市中创律师事务所;

钱列阳,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曾静音,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魏蒂,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陈建文,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

仇臻,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等等。

  【案情简介】

      "e租宝"是"钰诚系"下属的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2017年9月12日,北京市一中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对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数罪并罚,判处罚金人民币18.03亿元;对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宁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甸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万元。同时,一中院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对张敏等24人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3年不等刑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一审宣判后,二被告单位未提出上诉,丁宁、丁甸、张敏等23名被告人提出上诉。2017年11月29日,北京市高院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二被告公司及丁宁、丁甸、张敏等人的非法集资行为,属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其不但造成了全国多地集资参与人的巨额财产损失,还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从案发到终审裁定后的涉案财产处置工作,均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三、电商起诉刷单平台第一案

(原参选编号为19号)

  【代理律师】

  原告方代理律师:罗云、姚小娟,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简世公司于2014年成立傻推网,商家在此平台上发布刷单任务,"刷手"接单并提供服务,在此过程中,商家支付给"刷手"费用的20%,作为佣金被傻推网收入囊中。此外,长期有刷单需求的商家可以"入会",会费有268元/月和1980元/年两种选择。一直以来,该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就是佣金和会费。

      2016年12月初,阿里巴巴集团正式向法院递交起诉书,状告傻推网涉嫌严重危害市场竞争秩序。阿里巴巴方面表示,"傻推网"组织的刷单行为,不仅误导了消费者,而且"污染"了其平台数据,使阿里巴巴方面声誉、竞争力受损,系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16万元及其他合理支出。此案也成为全国首例电商平台状告刷单平台案。

      2017年2月15日,此案一审开庭,法院认为,被告简世公司经营的傻推网组织刷单,显然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影响到淘宝、天猫两大平台的信用评价体系,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法院一审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2万元。被告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刷单行为已成为互联网黑灰色产业的一个分支。很多网络技术公司,在明知国家已明令禁止刷单,平台亦不允许刷单的情况下,仍和商家形成刷单联盟进行刷单。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网络公平竞争秩序,更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随着法律的完善、打击力度的加大,将极大遏制网络刷单这一行为,还网上购物一片净土。

四、徐玉玉电话诈骗受害案

(原参选编号为7号)

  【代理律师】

  被告方代理律师:

   陈连生,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

   张如朋,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

   赵凯、范丰磊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杜康,山东沂州律师事务所等等。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等人交叉结伙,通过网络购买学生信息和公民购房信息,分别在江西省九江市、新余市、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海南省海口市等地,租赁房屋作为诈骗场所,冒充教育局、财政局、房产局的工作人员,以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购房补贴为名,以高考学生为主要诈骗对象,拨打诈骗电话,骗取他人钱款。拨打诈骗电话累计2.3万余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并造成被害人徐玉玉死亡。

      2017年7月19日10时,备受关注的"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在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主犯陈文辉犯诈骗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罚金从六十万元到十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危害性极大。层出不穷的电信诈骗案件,折射出来的是个人信息泄露严重、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缺失。该案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广泛,对于打击此类犯罪具有警醒意义。

五、海南特大私彩网络赌博案

(原参选编号为5号)

  【代理律师】

不详

【案情简介】

       2013年开始,被告人蒙某导为非法获利,以海口市美兰区为据点,以网名为"宝某源"等非法赌博网站为依托,组织开展网络非法赌博活动。为吸引更多参赌人员参与网络赌博,达到扩大非法收益的目的,被告人蒙某导积极招募相关人员担任赌博网站的下级代理,并给予不同级别的下级代理人以一定比例的赌博资金返利和网站代理管理权限,不断吸收更多会员参与赌博。被告人蒙某导以其家族关系为纽带,将赌博网站交由众多亲人管理,形成以海口市为中心,向琼海、文昌等地辐射的网络赌博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形成后,在互联网上开设赌场,以下级代理为主发展会员吸引群众投注,涉案交易资金高达7亿元,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公安机关侦破后,于2015年8月25日将该案移送美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移送卷宗共15卷。2017年4月25日,由美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蒙某导等17人开设赌场特大案件依法宣判,主犯蒙某导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其他16名被告分别被判处两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2万元至50万元不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网络赌博虽然无形,但它和传统的赌博犯罪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区别,并且其隐蔽性更强,利用网络的虚拟性作为掩护,钻互联网法律监管的漏洞,大肆坑骗钱财。这些形形色色的赌博网站在给庄家提供巨额非法利润的同时,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六、丁亚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原参选编号为8号)

  【代理律师】

  被告方代理律师:姜远军,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鹏,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3年底,一家为全国4500多家酒店提供网络服务的公司因系统存在安全漏洞,致使全国高达2000万条宾馆住宿记录泄露。2015年初至2016年6月,被告人丁亚光通过在不法网站下载的方式,非法获取宾馆住宿记录等公民个人信息,并上传至自己开办的"嗅密码"网站。该网站除了能够查询住宿记录外,还提供用户QQ、部分论坛账号及密码找回功能。其中住宿记录共有将近二千万条,用户经注册成为会员后,可以在网页"开房查询"栏目项下,以输入关键字姓名或身份证号的方式查询网站数据库中宾馆住宿记录(显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地址、住宿时间等信息)。丁亚光自2015年5月份左右开始对该网站采取注册会员方式收取费用60元/人,到2016年1月份上调到120元/人。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6月23日,"嗅密码"网站共有查询记录49698条,收取会员费191440.92元。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丁亚光非法获取住宿记录等公民个人信息后通过网站提供查询服务牟利,供查询的公民个人信息近二千万条,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综合考虑退赃等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丁亚光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犯罪分子利用网络非法获取并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既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又催生出其他类型的犯罪,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此外,当企业发现数据泄露后做了什么,是否第一时间发出预警并采取控制措施则直接体现了企业是否尽到了相关责任。在类似案件中,不少企业往往担心名誉受损,对数据泄露抱着遮掩态度,而这正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也是攻击者有恃无恐的原因之一。

七、广州"滴滴案"

(原参选编号为14号)

  【代理律师】

不详

【案情简介】

  案件起于2016年4月17日,司机蔡某通过滴滴打车软件接单,将一名乘客从广州市海珠区送至天河区,途中被广州市交委执法人员发现。当地交委认定蔡某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决定给予蔡某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蔡某不服,将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告上法庭。2017年,广州铁运中级法院在"滴滴案"中终审判决广州交通委败诉。

  【典型意义】

  网约车是一项新事物。对新事物是应该先限制,还是予以宽容理解,这关乎公民自由权和行政权力的界限。本案中法院坚持了"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大原则。这一判决也进一步动摇了黑龙江齐齐哈尔等地近期做出的对网约车主非法营运行政处罚的正当性。本案判决思路可资借鉴,最好的解决办法是根据上位法、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规范本地的网约车实施细则。

八、邓振宇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网络交易平台的地位与责任范围

(原参选编号为16号)

  【代理律师】

不详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29日,原告使用淘宝账户"purplepuppy"向淘宝店铺"平平平平840720"购买商品名称为"酷派9970原装电池9080W8970L 8971大观4电池CPLD-318电池包邮"1件,支付价款48元。2015年8月25日,原告以假冒品牌为由发起退款申请。2015年8月30日,卖家因超时未处理,退款金额48元。另查明,被告系案涉交易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被告平台提供的卖家信息记载:淘宝店铺"平平平平840720"真实姓名为李烈志。

  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已经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原告亦未举证证明被告存在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存在而不采取措施的情形,故被告不构成帮助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网络交易平台的地位与责任范围应予以明确界定,网络交易平台应对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进行审查核实,在消费者权益遭受损害时,对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相关信息及时进行披露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九、"美团"接纳"李鬼"遭绿茶索赔案

(原参选编号为18号)

  【代理律师】

  原告代理律师:何成,北京市炜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理律师:陈婧,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国内知名餐饮品牌"绿茶餐厅"的商标持有人--杭州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举行发布会,指出国内多家绿茶餐厅实为仿冒,并正式宣布起诉全国多家侵权绿茶餐厅、美团网的运营企业以及部分餐厅场地提供方,要求其立即停止侵犯"绿茶餐厅Greentea"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此案件在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双方同意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工商局在审核相关企业名称时,应考虑到对已有相似名称知名品牌的影响,尽量减少混淆的可能,加强对知名品牌的保护,尽量避免"李鬼"的出现。

十、北京市东方律师所为上海和讯正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整体法律服务

(原参选编号为30号)

  【代理律师】

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上海和讯正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是一家由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正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一家提供金融咨询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运营"和讯私财"。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整个平台运营和后续金融理财服务项目整个流程的风险控制和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和讯私财"架构及搭建、"和讯私财"所需各项法律服务、"和讯私财"客户所需的各项不同类别的法律服务,将平台建设与律师把关结合起来,将互联网财富管理加金融服务融合起来,来实现双方的共赢。

  【典型意义】

  该服务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律所法律服务,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通过为和讯正淡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整体服务,为未来"互联网+法律"的发展做了有益的探索和创新。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律所如何通过细分领域、模式创新、业务开拓和技术驱动等,推出更好的法律服务,拓宽更广的业务领域,值得引起关注并进行积极的实践。




注明: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律媒百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