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监管任重而道远—钱列阳主任参加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二次法律问题研讨会

2018-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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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2月27日下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在北京金融街召开第二次法律问题研讨会,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律师作为基金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出席参加了本次会议。此次研讨会主要围绕基金管理公司内幕交易行为认定与行政处罚的相关疑难问题。基金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洪磊主席主持了本次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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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来讲,内幕交易是由自然人实施的,日常监管与行政执法、司法打击的重点也是自然人。但是,近年来资产管理机构,特别是公募、私募基金经理,利用内幕信息操作资产管理机构的产品进行相关股票的交易的情况不时见于媒体,证券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均遇到了一些法人单位涉嫌内幕交易的案件。针对该类案件,如何明确资产管理机构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资产管理机构内幕交易行为行政处罚的认定标准和处罚要件、资产管理机构内幕交易与投资经理内幕交易行为的区分与边界、资产管理机构内幕交易的罚没对象,以及资产管理机构内幕交易对其旗下产品的影响与风险防范问题,是本次研讨会的讨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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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钱列阳律师首先发表了意见。他指出:将资产管理机构内幕交易与投资经理内幕交易行为的区分与边界问题转化为刑法问题,就是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区分与边界。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构成单位犯罪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是单位内部人员;第二,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是亲自实施了单位犯罪行为的人员;第三,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须对所实施的单位犯罪是明知的;第四,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是在单位犯罪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周光权教授随后发表了意见。周教授赞同钱律师的看法,并强调:不但法律上构成单位犯罪的要件具体明确,而且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单位犯罪的认定也是极为谨慎的,不会随意将自然人的犯罪行为认定为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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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的与会代表也分别从行政法和民法角度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对于是否认定为单位构成内幕交易行政违法,既要考虑内幕交易行为是否由单位负责人决定、是否单位集体研究,又要重点考虑内幕交易的账户是否为单位开立、交易资金是否来源于单位、违法所得是否归属于单位,还要认识到与单位内幕交易犯罪要求主观方面限于故意不同,单位内幕交易行政违法的主观方面并不限于故意,也包括过失,主要是指单位应对因内部管理不严、信息隔离防火墙不完善等失职行为引发的内幕交易行为承担责任。典型的情况是,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或者专户理财交易员在基金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未指使也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个人渠道打探到内幕信息后,在其管理的账户上交易了相关股票,基金公司是否能够免除责任。在认定单位内幕交易违法上,民事赔偿上单位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何种责任担当方式,尚需今后的立法或者司法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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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会者围绕如何划定刑事追究、行政处罚的界限,如何划定个人、单位责任界限展开热烈讨论,行业监管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