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钱列阳律师应邀给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高管授课

2018-02-28

       2018年2月26日下午,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律师应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邀请,以“房地产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为主题,为荣盛集团公司近百名高管及部门负责人授课,讲述刑事法律风险预防及化解之道。


1.jpg


  开篇钱列阳律师首先界定了何为“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并针对房地产企业的实际运营环节和流程,概括指出了各环节可能遇到的刑事法律风险及相关罪名。比如,房地产企业招投标环节可能涉及到的“串通投标罪”;土地使用环节可能涉及到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日常经营环节可能涉及到的“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施工建设环节可能涉及到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房产销售环节的可能涉及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同时,根据房地产企业自身的特点,钱律师将房地产企业的主要刑事法律风险归纳总结为五类:职务类刑事法律风险、资金类刑事法律风险、经营类刑事法律风险、税务类刑事法律风险和新业务中的金融类刑事法律风险。

  在第一部分--职务类刑事法律风险,钱列阳律师讲述了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刑法规定和立案标准、量刑标准等内容。其中,钱律师重点讲述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分问题,一方面细致分析了对“以单位名义”的理解;另一方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界定,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进行了深入讲解。此外,钱律师也结合具体案例,对“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构成要件和入罪标准进行了分析讲解。在第二部分--资金类的刑事法律风险,钱列阳律师主要结合所代理的“e租宝”案,具体讲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线,以及司法实务中对这两种犯罪构罪与否的把握尺度和标准。另外,对于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区分,钱律师也进行了全面讲解。在第三部分--经营类的刑事法律风险,钱律师主要讲述了五种常见的犯罪,分别为串通投标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第四部分--新业务中的金融类犯罪,钱列阳律师讲述了操纵证券市场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这三种常见的犯罪。对于操纵证券市场罪,钱律师以其所办理的“中国私募第一人”徐翔操纵证券市场案为例,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多重角度进行了解读。对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钱律师着重指出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即司法机关实际上是将认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和敏感期”的权力赋予给了证监会,司法机关仅是作形式性审查,由此引出的问题是,既然证监会所出具的认定函是定罪的核心证据,那么认定函是否需经当庭质证?证监会出具认定函的具体工作人员是否需到庭接受询问?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很突出的问题。对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钱律师则结合“马乐案”进行了讲解,分析了这个指导性判例背后的争议问题所在。在第五部分--税务类刑事法律风险,钱列阳律师讲述了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近四个小时的讲座,内容丰富而全面,法条与实例结合,深入浅出。在最后的互动答疑环节,对听课学员的提问,钱律师有针对性的进行了解答。


2.jpg


3.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