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列阳律师主张的:“笨嘴拙舌地听案”、“麻木不仁地看案”、“三心二意地办案”

2017-11-08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律师与《法律与生活》杂志社社长兼主编李秀平对话

《法律与生活》杂志社社长兼主编李秀平:作为职业律师,我们的口才都很好,我们的法律功底都很深。但是,钱律师主张“笨嘴拙舌地听案”、“麻木不仁地看案”、“三心二意地办案”,为什么?钱列阳我这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我们的当事人、委托人突然遇到了家里头有人被抓进去的刑事案件,简直是天塌地陷一样。他们来找我们律师的时候,其实内心是带着伤痛来的。那么我们应该怎样做?经过思考,我总结出了经验:“笨嘴拙舌地听案”、“麻木不仁地看案”、“三心二意地办案”。 第一,“笨嘴拙舌地听案”。我们的经验太丰富了,对方要说“123”,我们已经知道“456”了,可能都猜出“789”了,但是即使如此,我们能不能把到嘴边的话咽回去?别那么伶牙俐齿,别那么语速快、反应快,而是笨嘴拙舌一点儿,听人家把话说完。虽然人家讲的90%都是没有用的话,我们是不是应该静下心来听,是不是应该笨嘴拙舌地听?第二,“麻木不仁地看案”。我们在研究这个案件的时候,在看这个案卷的时候,是不是应该“麻木不仁”?换句话说,我们遇到的案件,往往都是血淋淋的,都是很触动感情的,都是眼泪一把鼻涕一把的。我们自己也是有血有肉有感情的人。可这个时候,我们带着感情办案好吗?这是我思考的又一个问题。我们是不是应该“麻木不仁”一点儿,心在案里,情在案外。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客观地看我们这个案件,更冷静地看我们这个问题,更理性地分析判断我们在这个案件的长处、短处、优点、缺点。这样“麻木不仁”地,“心在案里、情在案外”地看案件,实际上是从根本上解决我们所说的认识论的问题。只有把认识论解决了,方法论是对的,才能有正确的结果。其实一个案子办得好坏,很多时候是在认识论上出了问题,靠经验主义想当然,结果在认识论上出了偏差。如果认识论是欠缺的,怎么做都是不对的。但如果认识论能解决好,方法论上一开始没经验,下次有经验了,也就可以解决。就像小孩子喝开水,一开始没有拿杯子把儿,手就被烫了,但第二次他就记住了,无论是不是开水,他都会去拿杯子把儿,这样就不会被烫到,这就是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关系。当我们以“麻木不仁”之心把案子看完以后,进入第三个阶段,那才是办案。我认为办案也应该“三心二意”。第三,“三心二意地办案”。

“三心”就是诚心、耐心、戒心。


一是要有诚心。我们为他人提供服务,要有一种很诚恳的心态。相反,装模作样、做作、故意摆出个姿势来是不对的。我们应该很诚恳地、诚实地、诚心地为客户服务。这个诚字,不可或缺。


二是要有耐心。我们接触的案件中,总是有大量的各种各样的乱七八糟的信息充斥其中。当事人告诉我们的很多东西其实是没有用的,但是他们需要一个宣泄的渠道,需要一个人的耳朵供他们倾听。这个时候,我们要有耐心,要静下心来频频点头,眼睛盯着对方认认真真听对方讲。这个耐心是一种职业律师的修养,更是做人的一种很重要的素质。


三是要有戒心。当心行为人会利用我们,会用我们的一技之长达到不可告人的非法目的,会把我们玩弄于鼓掌之中。所以,像医生要防范病人把疾病传染给自己一样,我们在诚心、耐心的同时,不可忘记还要有戒心。很多时候,刑事辩护律师是在与狼共舞。在“三心”之外,我们还要有“二意”。

“二意”就是“案内法意”要看全,“案外法意”要想到。


“案内法意”不用讲,就是这个案件的所有的法律关系、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形势政策、最高法院的相关判例、当前司法实践中的标准,这一切都要看到。这是“法意”,不是一个简单的法条。同时,我们还要看到本案在这一类案件中特有的特点是什么,还要想到当事人的性格是一个什么样的特点。这一切都是我们需要充分掌握的。与此同时,案外的民意还要看到。我们经常由于沉迷在一个案子里头,对于社会对我们这个案子怎么看、对于大众对这个案子怎么看、对于圈内的法律人对这个案子怎么看,这些情况没有想到。因为我们往往意识不到这个案子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和社会反响。我在这个方面有一个血的教训,就是刘志军案只开了三个半小时的庭,这个案子就结束了。结果,社会上和业内掀起一片骂我的声音。虽然这件事很快就过去了,但是我确确实实从心底里做了很深的反思。也就是说,我认为从技术层面来讲,由于有一天的庭,庭前会议展示的证据以及现有的证据中,刘志军对我的要求给我挤在一个夹缝里头,我只能就几个点进行辩论,已经做到极致了。但是我确实没有想到从社会反响来讲,这是一个被高度重视的案件。相对于“案内法意”来说,对这种“案外民意”的掌握是我们律师的短处。我们不能简单地考虑“我自己的这个案子办OK了,上帝知道我努力了”就可以了,我们一定还要想得更宽一点,要想到其他律师怎么看、公检法怎么看、法学家们怎么看、老百姓怎么看,所有的一切都要多方位地换位思考。这就是我要讲的“笨嘴拙舌地听案”、“麻木不仁地看案”、“三心二意地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