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钱列阳转型:投身金融犯罪辩护的澎湃“蓝海”

2017-11-07

法制网记者陈虹伟 通讯员王峰 10月的北京,律师界是不平静的。先是10月26日上午,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与安理律师事务所,两个创收超亿元大所高调宣布合并。紧接着,10月28日,刑辩大咖钱列阳离开原来所在的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自己开办了一家小规模的紫华律师事务所成立仪式暨紫华金融犯罪论坛在京西低调开幕。

  作为一位知名律师,钱列阳经常受邀前往各地讲课。有一次,一家全国性金融机构请钱列阳去做法律培训,面对台下120多个分支机构的法务部人士,钱列阳问:“在座有没有刑法、刑诉法专业毕业的?”

  台下竟然没有一个人举手。

  在金融机构,民商事法律人才撑起了合规、法务部门,他们负责审核金融产品的规范性,抵御可能遭遇的金融风险。但这些机构缺少刑事法律人才已成普遍的、不争的事实,这也一定程度上造成近年来日渐增多的金融犯罪。

  而在刑事辩护领域,这种不衔接同样存在。直到代理了“徐翔案”,钱列阳才真切地感受到了金融犯罪辩护的挑战和吸引力。

  “我感觉到金融行业在罪与非罪、是与非的问题上,由于多年形成的传统习惯,甚至是潜规则,很多手法竟然是与刑法的规定相抵触的。所以不少十多年前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因为仍在追诉期,今天被追究当年就应该负的刑事责任。”钱列阳说。

  于是,在他作为“高官、名人”辩护律师已经功成名就的53岁这年,钱列阳作出了转型决定,创办了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我创办紫华律师事务所,将在保持专业办理各类刑事案件的同时,侧重金融犯罪的研究和探讨。”他说。

  钱列阳一脚踏进了一片澎湃的“蓝海”。说是“蓝海”,是因为金融犯罪案件数量较少,专业的律所乃至辩护团队都还是空白;说其澎湃,是指这条辩护之路因为法律制度的空白将异常富于挑战性,“但做高官辩护这种业务对我来说就像是走平路了,我更希望爬高山,这种尝试能带给我心理上的满足感。”钱列阳告诉记者。

  从走平路到爬高山

  作为一名刑辩律师,钱列阳因争议而成名,因成名而受争议,使两者搅在一起的,是“为坏人辩护”。

  为坏人、贪官辩护,往往面临在职业、民意和自我之间的失衡。第一次让钱列阳感到这个平衡被打破的案件,是1999年给江西南昌德国牙医做辩护。“德国牙医”其实是地道的江西老表,经营着当时全国规模最大的私人牙科诊所,但其实却在非法行医。这起案件引起1154人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其辩护的压力可想而知。

  “当我开庭中间走出法庭时,旁听观众就跟我讲,你们北京来的律师,一次次跑来给他辩护,你们怎么能给坏人辩护,你们应该给被冤枉的好人辩护。”钱列阳回忆。连媒体都说他“冒天下之大不韪”。

  这只是钱列阳争议刑辩律师生涯的第一次“大战役”,因为刑辩律师的职业属性,越成功,意味着争议越大。

  正是在压力之中,钱列阳几十年的刑辩生涯已让他化解了为高官、名人辩护的压力。从1994年至今,钱列阳先后代理了刘晓庆涉税案、央视干部赵安受贿案、赖昌星厦门远华案、新中国第一起卖官案、江西省公安厅副厅长受贿案、北京海淀区副区长受贿案等几十起省部级高官、名人案件。

  “走平路有点走乏了。”他说。

  直到他遇到“徐翔案”。2017年1月23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徐翔、王巍、竺勇操纵证券市场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徐翔、王巍、竺勇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徐翔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被判处超百亿罚金。成为举国关注的金融犯罪大案。

  “代理徐翔案,我完全是一个学习的过程。”钱列阳说。此前,他也代理过金融犯罪案件,比如被称为证券界死刑第一案的杨彦明案,但这是一起贪污案件,只不过当事人身份为证券从业者。

  为徐翔辩护,给了钱列阳全新的感受。“就好像以前吃到一个苹果,只是想去看看结这个果子的果树,而通过代理徐翔案,我去看了这个苹果长在哪根枝上,这根枝分在哪根杈上,这根杈又伸自哪个干上,最后再看到整棵果树。这些枝、杈、干,就是果产生的因,这个果就是大家看到的金融犯罪,而造成犯罪背后的制度性因素,是我想探索的。”他说。

  罪与非罪、此罪还是彼罪

  钱列阳踏进的不是一片平静的“蓝海”,毋宁说是一条布满荆棘的盘山小路,只有到达峰顶,才能窥见风景是否广阔。

  “1994年时我出版了一部金融犯罪的著作,当时朋友们还开玩笑,说这么窄的一个领域你都能写成一本书。”在10月28日举行的首届紫华金融犯罪论坛结束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白建军握着钱列阳的手说:“我本已逐步放弃对金融犯罪的研究了,是你又鼓起我继续研究的勇气。”

  “我感觉金融创新远远跑在法律从业者、律师的知识储备前面,以至于金融创新和打击犯罪之间的张力越来越紧张。”中国社科院大学副校长林维在论坛上说。

  钱列阳同样感同身受。他与证券监管部门、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法院相关人士有过深入互动,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金融稽查部门办理的案件数量远远多于移交到公安机关的案件数量,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的金融案件往往会判决有罪。这意味着金融犯罪查处、侦办、审判等环节之间存在着不衔接的问题。

  不衔接的问题首先在于制度空白。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刘宪权指出,在我国金融犯罪刑事立法模式中,金融法律法规虽然具体列举了金融犯罪内容,但是均没有直接规定罪状和法定刑,只是采取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笼统表述,也没有指明违反其规定的行为应该根据什么法律、哪个条文追究刑事责任,进而我国刑法中金融犯罪的罪刑条文没有达到与金融法律法规中禁止性规定一一对应的程度,由此极易导致司法部门在认定犯罪时产生不同的理解,使得金融法律法规与刑法典之间缺乏对应性。

  这种制度空白往往会给当事人、律师带来罪与非罪、构成此罪还是彼罪的困惑。“比如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什么是未公开信息?顾名思义,公开信息以外的所有信息都是未公开信息,而泄露内幕信息犯罪中还有一种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应该属于未公开信息,但界定两者的标准是什么?”钱列阳说。

  这个界定会带来结果的迥然有别。“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中,某人掌握并泄露了未公开信息,这个信息经过辗转传播后被另一人获得,并因此获利,其余传播该信息,包括泄露信息的人均未因此获利,那么犯罪嫌疑人应该如何认定?是只有最后获利的那个人?还是整个传播链条上的人都要认定?还是认定其中一部分人?”他说。而如果泄露并传播的是内幕信息,那么泄露的人无疑可能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

  “我是怎么发现这些不衔接的?通过代理徐翔案。为徐翔辩护之后,我感到了金融行政处罚与刑罚之间的不衔接,刑事证据获取手段的欠缺,侦查人员金融证券业务知识的欠缺,金融证券从业者没有刑事法律风险观念又无处去咨询。”钱列阳说。

  架一座沟通刑法与金融的桥梁

  “正是因为这样,我想架一座桥梁,刑法人主动进入金融领域,去研究立法层面的空白点、司法层面的扭曲点,制度层面的不衔接。”钱列阳说。

  钱列阳认为,金融犯罪包括两个层面,狭义的金融犯罪专指资本市场虚假陈述犯罪、市场操纵犯罪、内幕交易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等一系列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广义的金融犯罪还包括金融诈骗。

  “金融诈骗罪与扰乱金融秩序罪之间存在的本质差别,是犯罪人员主观心态的差异。诈骗罪是犯罪人员明知犯罪而犯罪,而扰乱金融秩序罪的犯罪人员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而自认为是一种金融创新,这种‘创新’能够显现出自己的业务能力,他们顶多认为这是一种打政策擦边球的行为。”他说。

  如果能提前认识到会因此成为阶下囚,他们一定不会去做这样的“创新”。“徐翔这样的人不缺钱,有期徒刑5年半的判罚,对他来说是一个很大的痛苦,有这5年半时间,他可以创造很多财富。”钱列阳感慨。

  在金融犯罪辩护领域,刑法人的攻击性思维,与金融界法律人的建设性思维形成了鲜明对比。“金融界法律人的思维是用砖一块一块砌成一堵墙,而刑法人的思维是不顾其余,只敲打一块砖,把这块砖敲碎,从而把整堵墙打通”,钱列阳如此形容,“用这种刑法人的思维去衡量金融机构的商业、行事规则,会发现很多问题,而金融界法律人反馈给刑法人的信息,又会再增加很多问题”。

  正是因为两种法律思维的差异,使得以往金融机构在制度设计上给了一线操作人员钻法律空子、私下谋利的空间。“有的制度只是从民商事法律的角度考虑程序的合法性,没有从实体角度考虑到‘打着合法的幌子去非法谋利’的犯罪性。”钱列阳说。

  路径已经规划完成,剩下的就只是践行。钱列阳向记者介绍,紫华所的金融犯罪业务,除了诉讼辩护之外,还会开展担任金融机构法律顾问、法律风险防范咨询、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法律培训等多元化探索。他曾在一次律师业培训中提出,当今市场更注重人才的专业复合性,要想真正成长,还应该具备除法律之外的另一种专业素质,二者结合,才能使自己在专业领域长足发展。

  紫华所的人才招揽也要依此进行。“除了吸收刑法人才,我更注重吸收金融人才,做到融会贯通,而金融本身是个大概念,证券、基金、期货、信托、保险……领域非常广泛。”他说。

  “爬这种山对我来说有吸引力,相反走平路对我已经没有吸引力了。紫华所成立后,开始在经营上会有些压力,但是业务本身非常有挑战,所以我在53岁的时候还是想尝试着走一走。”钱列阳说。